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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 你好 : 我

  • 陳偉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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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6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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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你好 :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 案件是在高雄 是這樣的 我在高雄有塊平地 跟其他兄弟 各佔3分之1 早期在台北工作 現在有點年紀了 回去看的時候 傻眼 上面 給我蓋鐵皮屋 和經營停車出租 去問他們 他們說有過3分之2 所以可以出租 但問題是他租金都沒給我 兩位自己五五分帳 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有好幾年了?
  • 林岡輝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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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7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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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2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第6545號
  • 一、 假設您兄第二人係在98.7.23後才經營停車出租者,就租金部分,他們未將您該得的那份轉交給您,至少就有不當得利的問題,您得依法律規定請求他們給付您應得的三分之一租金。但目前依照實務見解,租金的請求原則上僅能主張請求時往前推五年之租金數額。另外,假設蓋鐵皮屋使用的管理措施,您認為有不公平之處者,亦可考慮聲請法院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