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主委、委員、住戶在FB辱罵其他委員
- 陳國瑞 (陳國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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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0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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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Sidney 的發言內容:
我們社區主委與法務委員與住戶在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係行為人在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 陳國瑞律師、會計事務所/E-mail aderson177@gmail.com/嘉義所(05)2782938/台南所(06)2981631 /FAX 098684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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