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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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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22 10:22 最後編輯日期:102-05-2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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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誣告罪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2.誣告罪要成立並不容易,最主要的困難點在於誣告罪之構成必須提告人所指訴之內容要出於虛構才行。如果只是誤會,致告訴他人犯罪,雖然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者判決無罪確定,告訴人未必成立誣告罪。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1號判例)

    3.因此,一般而言,除非誣告之情事非常嚴重而明顯,否則檢察官未必會逕行偵辦,此時則必須由被誣告之人提起告訴促請調查才可能會發動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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