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借支款不還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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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2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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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因此若主張員工向公司借支款項,除了必須提出匯款資料外,尚需提出借款聯繫證明資如借據等證據來證明金錢是本於借貸之意思為交付的才可以。
因此本件為免日後舉證發生問題,建議最好可以簽署借據並載明金錢撥付或現金交付的事實、約定的清償日期及方式等內容,請員工親自簽名。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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