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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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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6 15:31 
  • 文章人氣:320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而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主張損害賠償之一方應舉證證明1.有損害之發生;2.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的責任原因之事實存在;3.損害與原因事實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故就您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無法舉證證明前述各項成立要件者,法院即不能採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之主張。

    本案建議您應先釐清其不法侵害行為(偽證行為)存在之事實,及因此所產生之損害等項,是否均已有證據和證明方法,而得以使法院獲得符合各項要件之事實均屬存在之心證,否則在不能舉證證明之情況下,法院亦只能依舉證責任分配去做判決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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