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要求簽保管責任保證書內容怪怪的
-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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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1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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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司叫我簽一份保證書內容如下:
本人XXX任職於XXX有限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工程師一職,期職務內容所交付管理之XXXXXX公司資產價值不斐,為保證本人對此職務所應負責任之所有資產,絕無不法之意念,本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無條件遵守以下保證條款:
1. 公司所在之倉庫使用範圍內之所有設備~物料及資產,均為公司所有.
2.本人保證遵守公司倉庫管理之所有規定,以及確實依照公司進,出貨流程進行相關作業,若因本人作業之疏失導致公司遭受損失,本人及連帶保證人願賠償公司所有損失.
3.非外在因素(環境明顯遭受破壞、遭竊,或不可抗力之天災等) 而致使倉庫地點內之設備、物料及資產失竊或損壞者,本人及連帶保證人願共同負起賠償公司所有損失之責任.
此敬
XXXXXX公司
立書人
身份證
地址
保證人(2各)
請問一下
關於第2點:若我依照公司作業流程做事,但公司作業流程本身有問題,
那造成公司損失是不是也要我賠償.
第3點
非外在因素它括號之內容有涵蓋在內嗎?
如果是那如果遭小偷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或因素是否也要我賠償.
他也沒註明在職期間 (保存年限5年{他有註明})那如果我離職它還有法律效力嗎?
- 魏千峰 (魏千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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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1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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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您好,謹依照您所述事實及問題,簡覆如后:
一、契約第2點約定,如因作業疏失時,對公司所生之損害,應予賠償部分,係規定若該損害可歸責於你時,即應負責。當然,如該損害之發生雇主亦有歸責事由時,則有與有過失的問題。
二、契約第3點之規定,恐有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之虞(因已不當免除雇主之責,且將不可歸責之事加重責任予你),該條約款有無效之可能。另此點規定之規範效力,因契約並未另有約定,應僅限於在職期間而已。
三、以上,如有其他問題,請再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
魏千峰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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