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買預售屋~但是建商要求我在交屋前.簽具一張相當於貸款金額的本票做擔保...他說可以在本票上註解: 此本票是付給**建商做為尾款之擔保,如未完成過戶此本票無效..銀行撥款完成後,**本票即刻失效. 然後他們會在銀行撥款完後歸還此本票 我的問題是 1.本票不是無條件給付嗎???這樣的註解有效嗎?? 2.如果建商或其他人在為過戶前,將此票拿去法院強制執行...那我不就沒法子了??? 3.如果再貸款已經撥付.但是建商以本票遺失為由拒絕歸還本票...我要怎麼辦??
這樣記明雖然沒有特定法律效力 但沒有關係 不過最好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以及受款人姓名 以防止票據一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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