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解聘的理由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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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0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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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陳述,公司表示員工能力沒有問題,只是公司沒有適當的位置聘僱該名員工,而要求員工離職。這樣的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會因為違反勞基法規定的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規定而無效,員工基於終止勞動契約無效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公司依照原本的工資計算方式,給付期間則是從公司表示終止時點開始到公司請求員工回公司復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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