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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侵占罪??

  • only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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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3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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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幾年前和朋友合開公司

    做了一陣子之後公司周轉不靈所以我先"借"公司錢而並非"增加入股"金額

    會計帳簿也是寫"借款"

     在我退股後並無要求入股金額退還

    只要求將"借款"金額償還給我

    朋友即是負責人始終置之不理

     該公司休業後我也使用過強制執行

    但第三方公司接到命令隨及將我朋友開除<有公文>

    所以我也扣不到錢

     想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侵占罪!!

    因為民事真的很冗長  想直接走刑事案件是否可以!!

    <欠款金額不大純粹奇摩子不爽  因為沒扣到款項他反爾起訴我"不當得利">>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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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4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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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刑法侵占罪之要件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本件係借貸契約,應係民事債務不履行,與刑事侵占罪無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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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刑法侵占罪之要件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本件係借貸契約,應係民事債務不履行,與刑事侵占罪無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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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刑法侵占罪之要件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本件係借貸契約,應係民事債務不履行,與刑事侵占罪無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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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刑法侵占罪之要件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本件係借貸契約,應係民事債務不履行,與刑事侵占罪無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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