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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約要如何提告

  • 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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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1 14:23 最後編輯日期:102-07-11 14:52
  • 文章人氣:1266
  • 個人積分:2
  • 您好:

      我們是機電公司,因我們幫某社區安裝馬達,但使用不到一年即故障了(馬達的壽命不會這麼短),在保固期內我們也願意負責修繕,因雙方合約6/30已到期,而且他們線路故障不願花錢換所以也有些責任,所以修繕費用我們要求各半,如此算合理嗎?他們不願意各半,我又該如何要求呢?

    請問:

    1.去年年底他們委員帶其他家機電進入機房做一些測試,我們簽訂的合約內有一條[為顧及設備安全及責任歸屬問題,未經我們公司同意,社區人員不得碰觸設備也不得聘請他人觸碰設備,違反者若經查證屬實,將依全年度保養金額求償],已事過半年多了,我們可以再向他們求償嗎?要用什麼方式什麼法條求償?

     

    謝謝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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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1 14:58 
  • 文章人氣:404
  • 個人積分:742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阿吉您好,

    一、修繕馬達費用,是否仍然在保固期呢?倘若對方線路故障不願更換導致馬達故障,性質係屬與有過失,要求對方負擔部分修繕費用

     

     二、按民法之規定,請求權15年不行使而消滅,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得按您們雙方訂定之規定求償。但問題在於,您是否有方法證明有其他機電進入機房做測試?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 成鼎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cdlaw.com.tw/;臉書搜尋:「成鼎律師事務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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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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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156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委任抑或承攬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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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委任抑或承攬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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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委任抑或承攬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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