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吵架涉簡訊恐嚇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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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17 13:51 最後編輯日期:102-07-17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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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故恐嚇危安罪之成立,在客觀上必須行為人有恐嚇他人之威脅行為,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之恐嚇內容通知他人;其次,該威脅行為必須導致受惡害通知之他人因此而心生畏懼始可,從而,若行為人的威脅行為並未使人心生畏懼者,則不會構成該條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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