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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 啊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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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7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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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我是做服務業的,今天在大約7~8人的狀況下,我只是為了抒發情緒就罵了一句幹x娘,然後就有一位客人說我是在罵他,請問這樣告的成公然侮辱罪嗎?如果真的告的成,追溯期是多久??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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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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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如果你抒發情緒用的字眼是"幹"可能不會構成公然侮辱,不過你使用的是"幹X娘"那就不一樣了,這三個字在法院的多數判決中,法院認為該三個字是該當構成公然侮辱的。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是自知悉時起算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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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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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8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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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回覆 啊翰 的發言內容:

    那如果真的告的成,最嚴重的懲罰是什麼??

    刑事部分公然侮辱罪最重是判處拘役(天數由法官酌定),得易科罰金,另外對方可能會再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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