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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告我妨礙秘密及公然侮辱

  • 週五過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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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04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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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被告,某日在網路上說了:如果我錯了就請某某地(地區)很愛告人的XXX(真實姓名)來告我吧這樣被告妨礙秘密公然侮辱,告我的附件有我自己名片檔上用來調侃他的資料,有他的公司名稱及注音代號的住址(只有樓層數),請問這樣會成立嗎?,另外我是否應該主張以原就被原則將案子移到居住地來,因為以前我告對方在網路公然侮辱的時候,就因為以原就被原則必須跑到他所在的縣市,現在換他告我,我卻還是要跑到他所住的縣市,這令人覺得相當的不平,煩請駐版的律師高手們多多指點迷津,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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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0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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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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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0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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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在眾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網路公開場合指涉對方「愛告人」的言論,依我國社會通念而言,是有可能會貶低名譽,而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但是如果他真的曾經有告很多人的紀錄,這就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就不一定了。

    (2)另公開他人的姓名、地址、公司名稱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妨害秘密罪,因為上述內容不是非公開的秘密。至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是處罰基於「營利目的」而利用個人資料的行為,基本上並不會構成犯罪。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您可以主張對方住所地的法院並無管轄權,應移送至您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參照刑法第309、315條至319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