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與他人交換土地時,對方允諾每坪補貼我父母一定之金額,但因對方當時沒有現金可支付,所以雙方於土地代書見證下簽訂契約,並無寫明還款年限,契約成立迄今已有5年,最近聽說此契約有追訴年限,必須於期限內追討或重新簽訂契約否則契約形同無效。會這樣嗎需要重新簽約嗎
一、你可能需要敘述的詳盡一點。那份契約內容包含換地和補貼事宜?或是不包含換地暨補貼事宜,僅因對方該時無力現金支付,故雙方簽訂一「借貸契約」?這兩種情況法律上風險差很多。二、上面兩種情形的請求權時效都是15年,所以沒有重新簽約或契約無效的問題。三、以上,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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