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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

  • 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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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6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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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利法第七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已經有找過相關文章,有人說這裡指的"適當之報酬"是指獎金或薪資這樣的說法是有所根據的嗎?或是有先前的相關判例 因為薪資明細裡並沒有任何一項是"專利獎金"還望有經驗的大大給後進一點建議,thx

    補充:因為目前朋友有遇到此一情況,前提是我朋友的工資並不是很高,應徵進來後工資多少都寫的很清楚,而進來後卻額外為公司發明了許多專利,但獎金的事卻一直沒下文(公司沒有任何的專利獎勵制度),每個月的薪資條上也沒有任何一條是專勵獎金的項目

    所以想替朋友問一下法律上的專家,雖然沒有硬性的規定說每申請一個專利要給多少獎金,但我覺的拿其他公司的專利獎勵制度當作參考應該可以吧???光是少少的薪資就讓我朋友申請的專利給公司拿去製造、販賣、銷售未免也太欺負人了吧!

  • 吳磺慶 (無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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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7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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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酬適不適當,可能要從很多因素來參考,包括:

    受僱人的職務內容是否是專職研發,從而薪資的屬性就會有差異。 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否可以反應發明的價值。 由於發明的價值並不一定立即顯現,故嗣後才發現發明能在市場上獲致很大的獲利,此時所謂適當的報酬就會變成浮動的概念。

    以上僅僅是參考的因素,因為專利的價值不容易評估,還牽涉到事前的申請成本、額外廣告效益等,故報酬適不適當,往往還需要對專利價值做鑑定。但要注意的是,其實專利一經申請並獲證,往往僅是花費大量成本的開始,並不一定是獲利的保證,所以光是取得專利證書,其實並不容易去計算報酬的合理性。

  • 吳磺慶律師 台北市松江路139號5樓之2 02-7703 2652
  • 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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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0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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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酬適不適當,可能要從很多因素來參考,包括:

    受僱人的職務內容是否是專職研發,從而薪資的屬性就會有差異。

    答︰是專職研發,但是就算是專職研發,一般大公司也都有額外的鼓勵申請專利的制度,但我朋友目前服務的小公司就沒如此的制度,就變相地要求我朋友增加工作量,我朋友的意思其實也不是想勒索公司,而是想要到"額外"合理的報酬而已。

    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否可以反應發明的價值。

    答︰多少才算是有反應發明的價值?我想這很難介定以及定義,如果說兩個月年終是基本,最後領了五個月年終除以專利申請件數,那申請這些專利的價值也太沒價值了吧!因為是職務上的發明,我朋友也同意專利是屬於公司的,但是因為公司沒相關獎勵制度而變相要求我朋友增加工作量,我朋友覺的不太合理,目前他也有打算要離職並和這間公司上勞委會"調解",最壞的情況就是打"民事官司",所以才會上來向律師請益。

    由於發明的價值並不一定立即顯現,故嗣後才發現發明能在市場上獲致很大的獲利,此時所謂適當的報酬就會變成浮動的概念。 以上僅僅是參考的因素,因為專利的價值不容易評估,還牽涉到事前的申請成本、額外廣告效益等,故報酬適不適當,往往還需要對專利價值做鑑定。但要注意的是,其實專利一經申請並獲證,往往僅是花費大量成本的開始,並不一定是獲利的保證,所以光是取得專利證書,其實並不容易去計算報酬的合理性。

    答︰一塊餅就這麼大,有N家廠商都在搶食同一塊,我朋友所開發的產品是可以讓他的公司在多家公司的競爭中搶到其中一塊的,也就是說相應的專利是非常有商業價值的(都是客戶有需求的產品)

  • 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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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0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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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續上篇最後一段...

    我朋友開發出來的產品不敢說是多偉大的發明,但起碼足以撐起目前服務的那家小公司明年的額業額,我實在是看我朋友為了那間公司花費這麼多的時間以及腦力開發這些產品並且申請這麼多專利以有效保護開發出來的產品,每個月只領這麼一點的工資,實在是不合理,於是決定上來問一下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若我朋友離職後在勞委會和公司"調解"未果,那後續的民事官司打起來,我朋友可以得到"額外的合理報酬"的機率大嗎?

    因為沒打過民事官司,沒啥概念,有什麼要注意的?打這種官司請律師費用約多少?有必要請代書寫訴狀嗎?官司打起來約秏時多久?...

  • 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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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03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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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充︰

    附上網路上找到的前案

    http://www.lcs.com.tw/tw/articledetails1.asp?Linkid=6&mid=70&id=337

    我朋友並不是想和文中的人一樣共享公司的獲利,而僅想得到工資之外"額外"且合理的報酬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