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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登入FB 被告妨害電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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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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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天前的晚上 我無故登入了A女的帳號

    並且看了他的對話訊息 事後將A女向A男說B女壞話的圖截下

    傳給B女看 B女一氣之下似乎想向A女告毀謗 導致A女查覺有人盜取他的帳號

    在隔天下午A女向警方以妨害電腦使用罪名報案 已拿到三聯單

    表明要將盜取她帳號的人查出來

    得知事情後 我馬上向A女坦承我是盜用的人 也向她說明了動機

    表示我很後悔我所做的事情 請求她的原諒

    但A女跟我講到後來並沒有做任何回應 只剩我單方面的道歉

    現在A女將我的聯絡方式都封鎖 似乎不打算和解

     

    我想知道若對方堅持提告的話 我會受到哪些處份 會不會有前科問題

    以及B女向A女告毀謗的話 因為我是將圖片流出 B女才得知A女毀謗

    這樣我會受到處份嗎

    還有我接下來應該要做些什麼事情才好 麻煩律師幫忙解答 感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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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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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所述情形恐怕已觸犯刑法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另本案為告訴乃論之罪,若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者,則將會再予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您或許可以朝向設法與對方和解方向來處理此事。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