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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小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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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3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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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 去年九月與朋友合資開店,一人各出資二十萬,今年八月底協議退夥,因為是好朋友,所以想要公私分明,明確一些,請問這樣的退夥協議書是否會觸犯法律,或是有不恰當的地方呢?
協議書內容如下:
退夥協議書
合夥人 XXX (以下簡稱甲方) 退夥人 XXX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退夥事宜,與合夥人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合夥經營店家名稱 XXXXXXXXXXX 。
第二條 合夥經營事業範圍
未經甲方遷址之前,店家住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 。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間從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8月31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第五條 退夥日期
茲經甲方同意以民國102年9月1日起,脫離合夥關係。
第六條 退回出資額方式
退夥金額十八萬元整,每次金額一萬元整,每月5號為匯款日,得寬限三日,至8號為現金面交日,總期數為十八期,共十八張一萬元簽名本票,收到款項後該月之簽名本票即退予甲方收回,本協議書附雙方交易紀錄簽名表乙份。
退款期間從民國102年10月5日起,至104年3月8日止,共十八個月。
匯款帳號: 郵局代碼700
帳號 戶名 XXX
第七條 債務關係
自退夥開始生效後,有關於登記於第二條住址之所有債權、債務、店家出資購買之設備、房屋租賃契約及第一條合夥經營店家名稱,應歸甲方所有,爾後該店家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甲方全權負責,與乙方無關。
上開條件均為甲方同意事項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甲、乙方各執乙份以昭佶守
立契約人:
甲方 乙方
(匯款人) (收款人)
見證律師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這樣會違法嗎?或是有不需要加的嗎?謝謝回答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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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3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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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初步看來,內容尚無違法,至於有無要增修,則視您們的需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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