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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小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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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3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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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
  • 事件描述: 去年九月與朋友合資開店,一人各出資二十萬,今年八月底協議退夥,因為是好朋友,所以想要公私分明,明確一些,請問這樣的退夥協議書是否會觸犯法律,或是有不恰當的地方呢?

    協議書內容如下:

    退夥協議書

    合夥人 XXX (以下簡稱甲方) 退夥人 XXX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退夥事宜,與合夥人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合夥經營店家名稱  XXXXXXXXXXX 。

    第二條  合夥經營事業範圍
    未經甲方遷址之前,店家住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  。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間從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8月31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第五條  退夥日期
    茲經甲方同意以民國102年9月1日起,脫離合夥關係。

    第六條  退回出資額方式
    退夥金額十八萬元整,每次金額一萬元整,每月5號為匯款日,得寬限三日,至8號為現金面交日,總期數為十八期,共十八張一萬元簽名本票,收到款項後該月之簽名本票即退予甲方收回,本協議書附雙方交易紀錄簽名表乙份。

    退款期間從民國102年10月5日起,至104年3月8日止,共十八個月。
    匯款帳號: 郵局代碼700
    帳號            戶名 XXX

    第七條  債務關係
    自退夥開始生效後,有關於登記於第二條住址之所有債權債務、店家出資購買之設備、房屋租賃契約及第一條合夥經營店家名稱,應歸甲方所有,爾後該店家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甲方全權負責,與乙方無關。

    上開條件均為甲方同意事項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甲、乙方各執乙份以昭佶守

    契約人:
    甲方            乙方            
    (匯款人) (收款人)
    見證律師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這樣會違法嗎?或是有不需要加的嗎?

     

    謝謝回答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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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3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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