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交往6年的女朋友在今年初的時候分手了,因為在一起的時候花費都是共同支出,今年分手的時候,女方則要求要歸還她所花費的20萬元,當時則以口頭上答應,並無簽訂票據...等等。想請問這樣在法律上,女方有辦法求償嗎?
如果有口頭的意思合致,那契約就算是成立了。如果你不願意履行契約,對方可以提起訴訟請求,訴訟中因為對方是請求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方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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