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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本配偶離婚

  • seaquart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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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0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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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於3年前與日籍先生結婚, 育有一女(未成年), 原住日本. 現因先生外遇(物證: 影片)而想在台灣提訴請離婚, 目前先生人在日本. 台灣只有設籍無居留證, 小孩我已帶回台灣,

    請問我該如何寫訴狀? 被告的地址聯絡部分該怎麼寫?

    另外是否可以請求小孩養育權與精神賠償?

    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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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05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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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管轄權的部分參照家事事件法第52條之規定,可由您先生先前在台灣設籍地之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52條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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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0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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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但可能會有準據法的問題,而小孩監護權,也要先確定小孩的國籍,但在台灣訴訟基本上是可行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