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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問題

  • 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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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06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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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收到我老哥的判決書,有點摸不著頭緒  想請律師先生們幫忙解讀

    林XX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審酌本件被告無視於政府一在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恣意於酒後騎乘重型機車,漠視社會大眾權益,對於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並考量被告品行、智識程度及吐氣酒精濃度達1.09毫克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喻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上文是表示刑期可以用易科罰金來替代嗎?

    如可易科罰金 那是否可以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呢?

    如可使用分期,那要如何申請?(大嫂本月又生下一名男嬰,目前需要扶養四個小孩,經濟壓力很大,不知是否有辦法使用分期來做為罰金償還?)

    是否會通知執行刑期或者繳納罰金的日期呢?

    或者會再度通知開庭???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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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07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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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依判決主文所示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不過總數要15萬元新台幣),在本案判決確定後,後續可具狀檢附執行顯有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檢察署對於易科罰金聲請,依檢附之文件,經審核確實因為身體、教育、家庭工作等因素執行顯有困難屬實,即得准許。

    其次,遭判刑可易科罰金,如繳不出罰金,還有延緩執行、分期付款等方式,聲請分期繳納有兩種方式,一是被檢方傳喚時當場提出佐證和詳述理由,另一是寫狀紙聲請。一般執行實務為規避有錢卻藉故拖延,檢方通常同意分三期(每月繳一期),若出示低收入戶等資料,檢方可能同意分六到十二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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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07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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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務部83檢字第一九八二八號函
    一、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二、檢察官應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准許其就罰金總額平均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但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
    三、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四、受刑人應繳納之罰金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除確有實際困難,得酌情准許其分期繳納外,宜儘量命其一次完納。
    五、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應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其以口頭通知者,應記明筆錄
    六、受刑人如係自動到案,不論係傳喚案或通緝中自動投案,均母庸具擔保書狀即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撤銷通緝。如係經拘提或通緝到案或在易服勞中之受刑人,得責令其提出殷實之人或商舖出具擔保書狀及先繳一期罰金後,准許其分期繳納。對於已發監執行易服勞之受刑人,執行檢察官應按月與監獄連繫,如仍有提出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者,即予轉送,並應主動告知受刑人得隨時向指揮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
    七、前項擔保書狀應載明「如受刑人逃匿或不按期繳納時,願負全部代為繳納責任」。
    八、罰金分期繳納在執行中,固不生時效問題,惟如受刑人於嗣後不再繳納,且已傳扣無著時,即應注意於時效完成前予以通緝,以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延長時效四分之一之規定。
    九、在辦公時間外,各級法院及其院檢察署應指定專人代收罰金。
    十、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十一、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再執行拘提或通緝到案者,不得分期繳納。
    十二、罰金經准許分期繳納而其期限未屆滿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十三、書記官本從寬原則認真辦理罰金分期繳納而成績優良者(例如參考檢察官結案折計件數標準),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十四、檢察官、書記官辦理罰分期繳納案件,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執行不力者,當酌情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