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糾紛,終止與錢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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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0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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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們公司簽了一份購買合約…
買了「ERP」 與「人資模組」,是先買「ERP」再買「人資模組」~
「ERP」,分成30%、30%、40%收款,已付30%~
「人資模組」是測試OK後已全數付款。
這是一家很離譜的公司,當初會購買,是因為熟人介紹的。
「人資模組」原本就有,但因為老闆想說要讓它一整組,再追加購買的。
因為我們的「生管」是需要等待他們寫程式三個月的。
故先交來「人資」,竟然花費四個月才能驗收。
因為連目視都算得出來的「薪資加總」,這個「人資」都會算錯。
所以花了四個月才把問題一一提出,他們一一修改到最後可以結算出正確薪資。
「人資」搞定後,就接著先上「進銷」,沒想到也是一樣的情形…
2266,到處是問題…這裡卡、那裡卡…走走停停…
合約開始至今一年,連「進銷」都還沒有RUN好,我們只好放棄了~
因為也是廠商的經理先主動提出「不然可以大家做朋友就好了,發票可以收回」~
如今,他們的老闆不認這個帳。
【買賣】都是要買好的、可用的東西,賣好的、可用的東西。
這是走到那裡都一樣的道理。
他們所交來的東西不能用,是我們員工幫他們一直品檢到能用。
這過程…我們公司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幫他們提出修改好的,他們繼續去賣給其他人…賺錢啊)))
我們花了時間、花了薪資、花了人力、花了產品的金額,卻買了一個不能用的東西。
不知,該如何把錢要回來?
不知,要如何解除合約?
不知,要如何保障我們自己這一方?
「人資」還有理由可要回錢嗎?
因為,我們不要他們的ERP了,再留它也沒有用。(原本我們就有「人資」了)
重點是,他們的經理已向我們表明「他要自己開公司,並把裡頭重要的人帶離開」
在這情形下,這公司也差不多得收起來了~
將來,我們會成為「孤兒」!! 故,我們也不要這個「人資」。
談判過後,對方老闆就不聞不問了。
過了一週,公司請我發文給對方老闆,但他也不吭聲~
好像沒有這回事…------------------------------------------------------------------------------------------
合約裡,沒有提到【關於解除合約】的部份~
只有下列這幾條,沾了點邊...
第十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
決,如不獲共識,雙方同意依法提請訴訟。
第十一條:法院管轄
本協議書如需訴訟,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協議書收執
本協議書乙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二十一條: 損害賠償
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成損害
之合約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本案終止
本案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時,乙方應於收悉甲方通
知後 10 日內結束工作,並將已進行部分移交甲方點收,甲
方應按前述--------------------------------------------------------------------------------------------------
請問,【第二十一條:損害賠償】的意思?
例:ERP--120萬、人資--20萬
已付出的有120萬的30%=36萬 + 人資含稅21萬 = 57萬
到底,我們是可以拿回多少呢?老闆說要先寄「存證信函」~
然後,接下來呢? 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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