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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糾紛,終止與錢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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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0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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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我們公司簽了一份購買合約
    買了「ERP」 與「人資模組」,是先買「ERP」再買「人資模組」~


    「ERP」,分成30%、30%、40%收款,已付30%~
    「人資模組」是測試OK後已全數付款。


    這是一家很離譜的公司,當初會購買,是因為熟人介紹的。
    「人資模組」原本就有,但因為老闆想說要讓它一整組,再追加購買的。


    因為我們的「生管」是需要等待他們寫程式三個月的。
    故先交來「人資」,竟然花費四個月才能驗收。
    因為連目視都算得出來的「薪資加總」,這個「人資」都會算錯。
    所以花了四個月才把問題一一提出,他們一一修改到最後可以結算出正確薪資


    「人資」搞定後,就接著先上「進銷」,沒想到也是一樣的情形…
    2266,到處是問題…這裡卡、那裡卡…走走停停…
    合約開始至今一年,連「進銷」都還沒有RUN好,我們只好放棄了~
    因為也是廠商的經理先主動提出「不然可以大家做朋友就好了,發票可以收回」~


    如今,他們的老闆不認這個帳。
    【買賣】都是要買好的、可用的東西,賣好的、可用的東西。
    這是走到那裡都一樣的道理。


    他們所交來的東西不能用,是我們員工幫他們一直品檢到能用。
    這過程…我們公司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幫他們提出修改好的,他們繼續去賣給其他人…賺錢啊)))
    我們花了時間、花了薪資、花了人力、花了產品的金額,卻買了一個不能用的東西。


    不知,該如何把錢要回來?
    不知,要如何解除合約?
    不知,要如何保障我們自己這一方?



    「人資」還有理由可要回錢嗎?
    因為,我們不要他們的ERP了,再留它也沒有用。(原本我們就有「人資」了)
    重點是,他們的經理已向我們表明「他要自己開公司,並把裡頭重要的人帶離開」
    在這情形下,這公司也差不多得收起來了~
    將來,我們會成為「孤兒」!! 故,我們也不要這個「人資」。


    談判過後,對方老闆就不聞不問了。
    過了一週,公司請我發文給對方老闆,但他也不吭聲~
    好像沒有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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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約裡,沒有提到【關於解除合約】的部份~
    只有下列這幾條,沾了點邊...

    第十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
    決,如不獲共識,雙方同意依法提請訴訟

    第十一條:法院管轄
    本協議書如需訴訟,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協議書收執
    本協議書乙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二十一條: 損害賠償
    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成損害
    合約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本案終止
    本案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時,乙方應於收悉甲方通
    知後 10 日內結束工作,並將已進行部分移交甲方點收,甲
    方應按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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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第二十一條:損害賠償】的意思?

    例:ERP--120萬、人資--20萬
    已付出的有120萬的30%=36萬 + 人資含稅21萬 = 57萬

    到底,我們是可以拿回多少呢?

     

    老闆說要先寄「存證信函」~

    然後,接下來呢? 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