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上說的話可當呈堂證供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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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08 11:19 最後編輯日期:102-08-0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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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述內容,被告在刑事案件中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因此編造事實來否認犯罪行為基本上是訴訟程序所預期的,所以才會有調查證據之必要,從而,您所謂不實指控,一般通常情形在法律上很難認為是誹謗行為,畢竟編造事實來否認犯罪行為,本質上來說其目的應該不是在於散布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項,而純粹是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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