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契約解約
-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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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1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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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2013/7/20透過代書與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於當日支付現金十萬元於賣方,後又匯款至履保專戶六十萬元之用印款,現賣方藉故解除合約,請問依契約所簽訂之違約/解約條款(如下),我可以如何請求賠款‧ 第八條、違約處罰、解除契約:一、賣方若未依本約履行各項義務,每逾一日賣方應按已繳買賣價款千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予買方(自逾期日起至完成給付日止),該懲罰性違約金並應於買賣標的點交時完全給付;經買方書面通知限期催告仍不履行時,買方得解除本買賣合約且賣方應將所收之款項加倍返還予買方,作為違約賠償‧但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及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除外‧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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