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服務於水電工程公司,最近公司被我們的業主跳了幾張票,還有一些工款包括工程進度款,追加款及保留款,後來營造公司有出面幫忙處理了跳票的前及部份的款項,但是還有部分的款項及保留款沒有處理,營造公司所要我們去告那一間公司,他們才能依法院判決把保留款還給我們,當初領票的時後我們發票已經開了,但是現在營造公司要我要另外再開一次給營造公司,會計師也要我們去告那間公司這樣帳才有辦法處理,但是我們應該要告他什麼?應該怎樣才能把錢拿一些回來?
P.S那一間公司還沒有宣佈倒閉,而且他們還換了負責人.
至少會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問題,還有如果契約相對人是公司法人的話,對方公司換負責人原則上不影響。
感謝您的幫忙,再跟你請問"債務不履行"的賠償問題也是我們公司要告他們公司嗎?
要看契約是誰跟誰簽的,例如,如果是個人跟公司簽的,那就不能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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