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保管業務所需使用之器材遺失,須負擔賠償責任嗎?
- 吳易修律師 (吳易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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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17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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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所給資訊不是很足夠,就借取設備而言,是否有紀錄可稽?借取設備人員是否只有你一個?平常會不會有同事向你借取存放在自己三層櫃的設備,或不告而取?若有這些情形,你可以自行查詢短缺的東西是否在其他同事那邊。很多疑點可以先釐清。
一般而言,離職要移交的物品短缺,除了公司或檢察官可以證明是你業務侵占,或自己承認之外,通常僅是單純遺失問題(保管不當),純屬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談不上刑事責任。而因職務需要而借取設備,只是職務上必要的附隨行為,與寄託無關。
建議不要無視公司的賠償請求,好好商談,否則可能會多一個刑事官司。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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