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問題
- 葉力豪律師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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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0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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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1148條第一項規定可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又按同條第二項規定可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由於您父親有留兩塊土地給你們,故依上開規定你們仍須以繼承所得遺產(即兩塊土地)為限,負清償責任。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7083377或來信alex4279@gmail.com指教。
- 您好,我是葉力豪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電話:(02)23820967。電郵:alex4279@gmai.com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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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民法修正後,您與您姊姊只需要以繼承的遺產去償還繼承的債務就好,就算還不夠也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去清償。
2.就算是賣不出去的土地也會有價值,所以銀行可能會拍賣那兩塊土地去取償。如果有剩的話還是會給您與您姊姊。
3.民法規定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要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所以法院在接到銀行書狀後,會先確認您父親的死亡日期,再確認您與您姊姊是否有拋棄繼承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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