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法院程序與執行 > 地檢署傳票

地檢署傳票

  • 劉小姐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28 19:10 
  • 文章人氣:2271
  • 個人積分:2
  • 律師好:

    已被判刑,應執行刑罰為:有期徒刑四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日前已至地檢署報到,經認定不可聲請社會勞動,故繳納易科罰金(分期之第一期)才得以離開地檢署,後續因無力償還打算入監服刑。

    至地檢署報到時判決結果中的緩刑二年都未被提到,未來若繳不出罰金會馬上入監服刑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22 23:1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054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本件需先釐清有無被撤銷緩刑?倘無,因判決主文有諭知緩刑2年。可以暫緩執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22 23:1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054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本件需先釐清有無被撤銷緩刑?倘無,因判決主文有諭知緩刑2年。可以暫緩執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22 23:1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054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本件需先釐清有無被撤銷緩刑?倘無,因判決主文有諭知緩刑2年。可以暫緩執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22 23:1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054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本件需先釐清有無被撤銷緩刑?倘無,因判決主文有諭知緩刑2年。可以暫緩執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