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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傳票

  • 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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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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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好:

    已被判刑,應執行刑罰為:有期徒刑四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日前已至地檢署報到,經認定不可聲請社會勞動,故繳納易科罰金(分期之第一期)才得以離開地檢署,後續因無力償還打算入監服刑。

    至地檢署報到時判決結果中的緩刑二年都未被提到,未來若繳不出罰金會馬上入監服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