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公司間的糾紛
- vivi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31 02:34
- 文章人氣:1053
- 個人積分:6
-
公司在我一開始進去時未替我加保勞健保,過了大概四個月才保,後來因為一些不愉快離職後有去勞保局申訴,之後公司委託律師寄律師函,內容主旨說我未依法規定前十日預告離職(我是前八天提離職,對方也同意,因公司無書面資料所以都是口頭提離職)
然後也調閱我和同事之間的skype群組(5人)的歷史紀錄說我構成刑法誹謗罪責與公然侮辱罪責(skype帳號是公司每人都設類似的但密碼是自己設的,對方沒有我們的密碼似乎是從網路紀錄調閱並下載我們對話內容)
也說我疑似利用公司資源私下接案涉及刑法背信罪與民事侵權行為(我曾在skype跟同事說過我接了某某case,但是朋友介紹沒有利用公司資源也沒有用公司網路接洽客人甚至case的工作時間並不是在上班日)
最後要求我在五日內交還員工網路帳號密碼(不知是否為skype的密碼)與賠償新台幣五萬元整
請問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有人證)離職一定得十日前提嗎?
雖然是公司網路但他未經過我們允許可以擅自調閱我們的歷史紀錄看嗎?
skype不像fb或公開的社群網站可以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嗎?
目前收到這封信函那我該如何做處理?
謝謝解惑
- 陳麗雯 (陳麗雯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31 14:56
- 文章人氣:455
- 個人積分:50
- 律師評價:4 │ 律師證號:(83)臺檢證字第2634號
-
回覆 vivi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離職已經雙方都同意,就不一定要十日前提。
雖是公司網路,除帳號是公司設的或業務專用,如是您私人設的,且密碼是您設的,不知為何公司可以看到?是否有妨礙祕密的問題,可以探討。
誹謗不一定要公然,要有”意圖散布於眾”的事實存在,視個案而定。
收到信函,理應回信,以免被視為默認。回信方式,可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之方式為之。
暫覆如上,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 陳麗雯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