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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簡易判決刑書

  • 賴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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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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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0901收到簡易判決刑書,我想請問,如果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那應該合時要提出呢?

    那要怎麼提出呢? 

    另外恐嚇罪一問.另一份是不起訴,對於內容所寫的,恐嚇危安罪,如僅在外揚言加外,但並未被害人危害的通知..不構成恐嚇危安罪!!! 那想請問..如果只要沒有行為,言語上恐嚇都不算恐嚇嗎??

  • 陳麗雯 (陳麗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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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3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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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 │ 律師證號:(83)臺檢證字第2634號
  • 回覆 賴皮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附帶民事的提出,要在知到犯罪行為發生時的二年內提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

    言語也可能也構成恐嚇,要視實際情況判斷之。

    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 陳麗雯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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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3 22:16 最後編輯日期:102-09-0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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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循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依法是可以不經開庭審理程序,直接判決而結束該審級程序的。

    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