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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律師,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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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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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您好 想請問一下, 有在網路上發了一篇抒發心情的內容, 想知道這樣會不會構成誹謗公然侮辱罪。 沒有指名道姓的狀況。 但對方認定我是在說他, 這樣的罪名成立嗎? 原文如下: 這年頭,忘恩負義的人多而知恩圖報的人少。想那年,可憐兮兮哭哭啼啼的那個。想這年,失業快一年的這個。想當好人最後還是個壞人,無誤,但至少無愧。聚在一起說我閒話以前,希望還記得我當初把你們教到會花費多少力氣跟時間,一件事一個得教七次一個要教八次。七爺八爺,果真白費。
  • 葉名展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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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4 23:56 
  • 文章人氣: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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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48號
  • 您好:原則上由於你沒有指名道姓,僅是抒發心情應該是不構成犯罪,但或許他能提出其他的事證,來證明你在該篇文章就是在特定他了,這樣一來就有可能會成立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