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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律師, 您好
想請問一下, 有在網路上發了一篇抒發心情的內容,
想知道這樣會不會構成誹謗跟公然侮辱罪。
沒有指名道姓的狀況。
但對方認定我是在說他, 這樣的罪名成立嗎?
原文如下:
這年頭,忘恩負義的人多而知恩圖報的人少。想那年,可憐兮兮哭哭啼啼的那個。想這年,失業快一年的這個。想當好人最後還是個壞人,無誤,但至少無愧。聚在一起說我閒話以前,希望還記得我當初把你們教到會花費多少力氣跟時間,一件事一個得教七次一個要教八次。七爺八爺,果真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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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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