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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理賠,事隔4-5個月後

  • 加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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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23 14:50 
  • 文章人氣:1024
  • 個人積分:12
  • 4月23日我方車為左轉車,被後方來車撞到(二車都為機車).

    我方車沒事,小朋友嘴色有受傷

    對方車壞,人有受傷.

    初判表為我方起步轉向疏忽.對方為駕駛疏忽.

    我只有保強制險,對方修機車修了九千多,我方於當天就賠給對方七千,因路權我方佔的因素比較大.

    當初說好他拿了七千修車,他受傷部份由強制限給付.兩人就私下合解了.

    可是我們沒寫合解書.

    九月時收到調解單,說因為車禍他8月開始就不能工作(因為當初的腰傷)

    4月23日的診斷証明書寫背部左手右膝挫傷,他當天去X照光腰也沒怎樣

    8月拿到診斷書寫第4.5腰椎滑脫,需休養3個月.

    4月23日到8月份這中間都有工作,也有參加公司社團瑜伽社.

    跟我要求20萬精神補償金.

    我方無法接受

    對方去提告過失傷害,當初製作筆錄的員警說我們小朋友嘴巴有受傷(筆錄有記載,可是小朋友沒有去醫看無証明,但幼稚園老師可以証明確實有受傷).

    也可以對他提告過失傷害.

    現在雙方互提告.

    想請問一下,到時法院如果和解不成立對方的過失傷害也成立嗎?

    很怕和解時他又獅子大開口.

    那當初二人都說好私下和解,可是事後又來這招.

    我能告他些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