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事隔4-5個月後
- 加菲菲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9-23 14:50
- 文章人氣:1024
- 個人積分:12
-
我方車沒事,小朋友嘴色有受傷
對方車壞,人有受傷.
初判表為我方起步轉向疏忽.對方為駕駛疏忽.
我只有保強制險,對方修機車修了九千多,我方於當天就賠給對方七千,因路權我方佔的因素比較大.
當初說好他拿了七千修車,他受傷部份由強制限給付.兩人就私下合解了.
可是我們沒寫合解書.
九月時收到調解單,說因為車禍他8月開始就不能工作(因為當初的腰傷)
4月23日的診斷証明書寫背部左手右膝挫傷,他當天去X照光腰也沒怎樣
8月拿到診斷書寫第4.5腰椎滑脫,需休養3個月.
4月23日到8月份這中間都有工作,也有參加公司社團瑜伽社.
跟我要求20萬精神補償金.
我方無法接受
對方去提告我過失傷害,當初製作筆錄的員警說我們小朋友嘴巴有受傷(筆錄有記載,可是小朋友沒有去醫看無証明,但幼稚園老師可以証明確實有受傷).
現在雙方互提告.
那當初二人都說好私下和解,可是事後又來這招.
我能告他些什麼嗎???
第 1/1 頁
- 1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