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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菲菲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3-09 | 最近登入:102-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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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我方車為左轉車,被後方來車撞到(二車都為機車). 我方車沒事,小朋友嘴色有受傷 對方車壞,人有受傷. 初判表為我方起步轉向疏忽.對方為駕駛疏忽. 我只有保強制險,對方修機車修了九千多,我方於當天就賠給對方七千,因路權我方佔的因素比較大. 當初說好他拿了七千修車,他受傷部份由強制限給付.兩人就私下合解了. 可是我們沒寫合解書. 九月時收到調解單,說因為車禍他8月開始就不能工作(因為當初的腰傷) 4月23日的診斷証明書寫背部左手右膝挫傷,他當天去X照光腰也沒怎樣 8月拿到診斷書寫第4.5腰椎滑脫,需休養3個月. 4月23日到8月份這中間都有工作,也有參加公司社團瑜伽社. 跟我要求20萬精神補償金. 我方無法接受 對方去提告我過失傷害,當初製作筆錄的員警說我們小朋友嘴巴有受傷(筆錄有記載,可是小朋友沒有去醫看無証明,但幼稚園老師可以証明確實有受傷). 也可以對他提告過失傷害. 現在雙方互提告. 想請問一下,到時法院如果和解不成立對方的過失傷害也成立嗎? 很怕和解時他又獅子大開口. 那當初二人都說好私下和解,可是事後又來這招. 我能告他些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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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