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效力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9-24 16:15
- 文章人氣:346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7歲以上,20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所簽訂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或其成年後自行追認),始生效力,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承認(或其成年後自行追認)前,係屬效力未定,本件若對方法定代理人已聲明表示原和解約定為無效者,則應視為拒絕承認,而使之自始無效。但為免對方法定代理人事後否認曾拒絕承認之事實者,建議您就此最好能設法留存證據,或以再行催告方式確認此項事實。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民法第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0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第81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