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非雙方當場簽發是否有效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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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2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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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5條之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所以重點在於本票是否確實是發票人所簽發(簽名真正),而不在於簽發過程後手的執票人有無在場見聞其簽名。只要本票確實是發票人所簽發的(簽名真正),依法即需按照本票上之記載負有付款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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