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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芝芝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0-07 | 最近登入:102-28-10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律師您們好: 我欠朋友錢,發了本票給他,後來我還不出錢,他拿本票去強制執行,後來我房子被扣押,也付了停止強制執行的擔保金,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先保住房子。現在我想要和朋友和解,撤銷債權不存在之訴,然後請他打折讓我還錢。請問,在法律上,是否以後我就永遠無法再提起這張本票的債權不存在之訴了?我撤銷債權不存在之訴後,是否永遠不能再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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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28
謝謝律師回答,因為我急需現金,必須把停止強制執行的保證金拿回來,所以已經把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撤銷了,請問日後對方提出債權憑證,或是再次拿本票強制執行,我是不是都無法再提起債權不存在訴訟了?感謝願意回答回答的律師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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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28
律師大大您們好,想請教本票若非雙方當場簽發的,是否有效呢?我朋友向我借款2萬元,然後給了我一張簽名本票,後來人家告訴我本票都是要現場簽的,請問這張非現場簽的本票,是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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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2
律師大大您們好:我家人是債權人,在法拍現場遇到承受方面的問題,若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打算聘請律師處理。我家人去法拍現場,聲明承受第三拍的流標拍賣物,書記官要求他繳交保證金,說之後還要繳交價金差額,否則不能承受,遂要我家人現場簽署反悔承受聲明,寫道因我家人未帶保證金,故反悔承受拍賣物。 但是我看到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裁定,法院的要求根本於法無據。該裁定「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此之所謂承受,係指債權人以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抵付拍賣標的物之價金而受讓其所有權而言。如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高於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一經債權人聲明承受,即與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變賣終結之情形相當,不生執行法院命債權人繳納價金之問題。」  我家人的債權金額300萬元(不含利息),拍賣物底價才40萬元,雖然有另一併案債權人,但他並未要承受,且債權只有20萬(不含利息)。在這篇討論http://ppt.cc/l-dS,也提到「債權人於應分配之債權額高於承受不動產之價金時,更可行使抵銷權( 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裁定 );若債權人應提出保證金,對債權人亦顯有損害,並不合法條定為「承受」的文義。」 請問依照我家人的狀況,能請律師提出甚麼訴訟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這訴訟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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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24
有一強制執行上的問題,想請教律師大大們。我是債權人強制執行了債務人名下的地上建物,法拍後如預料中的無人購買,打算三拍後承受,結果三拍前突然出現併案債務人。我查過如果有兩個以上債務人都要承受,是以抽籤決定,然後依價金和債權的金額大小,看要完全抵扣還是要補差價。現在我和這位債權人,債權都大於拍賣底價。 1. 若我沒中籤的話,併案債務人債權可以抵扣拍賣價金,我是否會拿不到一毛錢,連之前繳的執行費、鑑價費、登報費都沒有?亦或是我可以要求依債權比例分配拍賣建物的持份,或是有任何方式要併案債務人依債權比例給我現金? 2. 若有人願意拿出高於拍賣底價的錢買下建物,請問拍賣物結標價會以拍賣底價來算,還是以標箱內承購人自願出的較高價金來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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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