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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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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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消防單位的鑑定只是判斷的標準之一,且雖事故發生當日您不在家中,但因為您就所居住的處所,需負監督管理之責,因此檢方當然需要釐清責任。
2、您所提到消防單位恐有延誤救援部分,跟死亡結果有關,但是跟火災事故發生無涉,因此無法以此作全部的辯白,且因為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最重仍可處2年以下,建議您謹慎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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