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要坦承犯案認罪
- 醉生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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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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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我在被抓前大月2~3小時前有使用"一次"毒品 後來在警察局筆錄&送地道檢署還有寄傳票通知開庭時我都堅持沒有吸食
(通知開庭是因為查獲吸食器 要我提供吸食器所有人資料並易他偕同到庭開庭時他有又問我一次是否有吸食我仍然說沒有...他說要檢驗DNA我還跟他說好...)
我是初犯 沒有前科紀錄..
對毒品施用次數兩次..一次大約三年多前 當兵前約2禮拜
第二次就被查獲吸食器當天
我謊稱並無施用這樣會有什麼刑責嗎....想要坦白承認有吸食....還有機會嗎?判下來會判多久呢...有沒有辦法不被判呢....?
是一定要去關..還是有別的處分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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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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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同法第十條之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會依法逕行起訴,而不得再以觀察、勒戒程序加以處理,起訴後則由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規定加以論處,若法院所科處之刑度在得予緩刑或易科罰金之限度內者,還是有可能緩刑或易科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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