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契約審議擬定 > 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

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

  • 語潔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0-18 13:28 最後編輯日期:102-10-18 13:44
  • 文章人氣:7885
  • 個人積分:4
  • 發生之事實過程如下:

        於 102年08月14日,銷售人員 劉x吟 (以下簡稱為甲方) 及 臧x章 (以下簡稱為乙方) 至本人 (以下簡稱為 丙方) 公司推銷 柏x萊文化有限公司之童書,在當下一再強調每個月僅要付1980元,共36期之金額,並以刷卡之方式繳納訂金 5000元,另口頭承諾將給予贈品事宜,過程中還一度教導丙方以瞞片手法,勿將此事告知家人,至始至終皆未讓丙方有充份時間熟慮,也未給予契約書相關文件可留存,且隻字未提以何種方式繳納未來之36期貨款及也未曾告知 消保法第十九條之消費者7日內鑑賞期可無條件退貨之事宜,日後,收到匯款單,繳納款項時,還多出額外的手續費用,且發票金額也與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目前已經使用匯款單繳納第一期費用,且只收取部份商品,尚有部份商品仍未領取。

    是否可用下列主張此契約無效(退全商品)?或是退部份未領取商品? 是否有哪一法條不適用? 我還能使用存證信函來終止契約嗎?該以何為主張?

     

    爭議點:

     1. 未經熟慮的情況下,訂購童書。

    主張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未被告知尚需支付手續費,造成額外費用。 15(每期) * 36期= 540 元

    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判決

    如以消費者已受領第一期寄送之商品後逾7日為由,即剝奪消費者就未受領商品部分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將有悖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本旨,故在分次寄送商品之郵購或訪問買賣中,消費者於收受第一期商品後雖逾7日而不得解除該期商品之買賣契約,然對於尚未收受其餘不同內容之各期商品,應許其解除買賣契約,方為公平。

    4. 未告知商品有7日鑑賞期事宜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5.       甲方並無給予丙方相關之要式契約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6. 收到發票金額和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0-18 13:42 
  • 文章人氣:484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仍可發函終止本件契約,另發票的部分,確實有可能涉及逃漏稅,也可以以此作為協商的籌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