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級毒品搖頭丸勒戒完再犯被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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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3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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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既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檢察官不會再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而將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法起訴,由法院加以論罪科刑。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原則上若您沒有構成刑法第47條之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該案僅論處一個施用行為的話,應該會有很大的機會遭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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