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緩刑又犯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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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2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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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提到的撤銷緩刑之問題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施用毒品案件嗣後在緩刑期間內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則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
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施用第三級毒品並無刑罰之規定,而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本件既然是遭查獲施用第3級毒品,故並不會有撤銷緩刑之效果。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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