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請問借據依民法125條,規定該請求權,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此請求權是以約定還款日起算。那請問借款日(也就是借據書立的日期)與約定還款日(到期日)可否超過15年呢?若被債權人填寫超過15年,再騙我借據遺失,等很久以後我死了再跟我小孩要這樣不是很不合理嗎?
請律師解惑~謝謝
您好:有約定清償期的債權,必需要清償期到期才能請求,因此他約定還款日為15年後,也代表他15年內都不能跟您請求返還款項。而且縱然您有積欠債務,您子女僅需就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負責,或是可以拋棄繼承,因此對您因不致於太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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