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說偵查不公開? 收到著作權通知書,要到台北做筆錄,是否可以在被告居所地做筆錄?( 很急...過兩天要上去了.麻煩律師們,謝謝你!
- 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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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9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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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通知書是早上10:50分的事情. 一打開看到:應到時間日是今天的11整
馬上致電給通知書上的員警.期間有詢問他我違反的著作權是? 警員一直重複強調:偵查不公開原則
無法告知我任何有相關案件的始由 . 要我直接上台北去做筆錄就知道. 我和他說明我不認識路
我住東部.也不知道我什麼時候違反著作權法案.他在電話中.無論我向他請教像是被告不知情情況下無意違反到著作權.是否需要罰緩? 警員一律強調:偵查不公開.不可和我說明案由.話意下強調直接來台北就知道了
偵查不公開.不是要進入開庭時.才適用的嗎? 警員說:要確認我的身分.
我說:可以請東部的警員來確認我的身分是否為本人.但警員一直說:偵查不公開原則
我當時嚇傻了.答應警員去北部.後來印象耳聞:依原就被原則. 不知是否適用此法(著作權)?
因為我來回需10小時.真的很煩惱! 聽說這樣以後開庭也是需要跑北部
請律師幫幫我.真的感謝!
我的email: 1431032364@qq.com
- 小米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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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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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就被原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權之一般規定,於刑事案件並不適用。
有關刑事案件之管轄權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5條,依該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在我國實務上,針對我國國內關於網際網路犯罪之管轄權爭議,檢察機關基本上是採取「只要在其管轄區域內可藉由網際網路觀看到網路犯罪內容者,即有管轄權(犯罪地)」之最廣義見解,所以本件應係告訴人在台北向警方提告所致,原則上在此情形下,臺北地區受理之警察單位對於網路犯罪之行為是有管轄權的。
刑事訴訟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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