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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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0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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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情形,似乎應該是已經收到法院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循此而論,就您基於連帶保證關係所負之清償責任,應已經債權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若該執行名義係為民事判決或者確定之支付命令者,則就該法律關係來講,已經法院依法審認完畢而屬確定之法律關係,而原則上為無法再行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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