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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告我 偽造文書

  • 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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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1 15:22 
  • 文章人氣:736
  • 個人積分:6
  • 朋友是賣電腦的行業,賣電腦的計薪方式是毛利制,與公司6/4分帳,10月的時候朋友賣了一台電腦,把6000元的毛利,利用之前跟別家同行調貨的發票6000元,用發票把6000元毛利,變成6000現金,進自己的口袋,如果公司告他,他該怎麼辦? 請幫忙解答,麻煩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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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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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本件可能會涉及業務侵占偽造文書之問題,若公司尚未提告,則看能否與公司和解,若公司執意要提告,則本件會進入訴訟程序,屆時需視您的訴訟方向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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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6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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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會有業務侵占及背信罪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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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6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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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會有業務侵占及背信罪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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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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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6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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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會有業務侵占及背信罪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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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于軒律師 (黃于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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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7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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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 │ 律師證號:101台檢證字第10059號
  • 您好:

    依據您提供的資訊,您朋友的行為涉及業務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刑事不法,建議先與公司洽談和解相關事宜,爭取公司不對其提出告訴。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