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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我是販賣二級毒品的

  • 小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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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6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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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販賣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   但我有承認 我有販賣和 還有些人 幫我拿給人 還有其中一個 未成年 也有幫我拿過給人  但 筆錄 裡面我都有承認了   還有些 賣給藥咖的那些 我都有承認販賣  請問

    我承認了 這些 是否會減刑??? 或是法官會不會輕判..........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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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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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事實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者罪,依法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就販賣毒品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依法應減輕其刑。若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則可另再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若本案該未成年未滿18歲者,則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少年,本件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即須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循上,在論罪科刑階段先加後減,法定刑度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輕其刑。(一個減刑事由大約減一半)
    最末,販賣毒品案件若坦承犯行且配合調查的話,法院一般是有可能適用刑法第59條以情輕法重再酌量減刑而使最終判決宣告之刑度在法律規定最低限度以下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兒童及少年之定義)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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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6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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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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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認犯罪要看是否從檢察官那裡就開始承認,才能判斷有無減刑之適用。

    另外,您有無供出上游因而逮獲,也是減刑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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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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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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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一般來說販賣毒品案件,要減刑通常有兩個方法,第一個就是偵查中與審判中均有自白,可以減刑一次,另外如果供出上手,且破獲的話可以再減一次,另外如果你的次數與數量不多,你把犯罪所得繳回後,應該有機會酌減一次.如果你年紀很小,或許有機會拼緩刑.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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