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狀況是,在工作前資方出示合約要求簽約工作時數合約,說第一個月為工讀計時第二個月開始才為正職人員,上班四日共記時為41小時,後我發現不適任,於第五日提出離職意願,但是店家告知,因簽了他們時數合約所以違反約定將付賠償金300個小時,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您好:
這邊依您提供的資訊簡單回答,實際上仍要看您跟公司當時簽訂的契約如何約定,一般來說公司因您離職跟您要求損害賠償,公司必須要證明因為您離職所造成之損害多少,不能單純要求您需要直接賠償多少小時之工資。
詳細內容應視雙方約定之內容及性質而定,不過此項約款顯有違反勞基法及民法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對一方顯失公平而應歸於無效之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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