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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違約金之效力

  • 張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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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10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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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教『定型化契約最低服務年限(離職違約金)』之效力

    本人與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契約,如未滿五年離職必須給付當月勞務報酬五倍為罰款

    已於預計離職日之三十日前遞出辭呈,公司堅持本人必須給付五倍違約

    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人已履行三年六個月,是否可依照已上條款終止契約且不必給付違約金?

    另外

    本人在職期間無職業訓練、無訓練成本、公司無額外投入成本

    且本人勞動替代性高,離職後不影響排班,已知一位應屆畢業生即將取代本人職缺

    僅有依照工作表現之加薪條款而被加薪,是勞務對價關係,並非五年期間相對的額外補助

    合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有待商榷?

    感激不盡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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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9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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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規定顯有違反勞基法之虞,若對方公司要強制要求您履行,則您可以拒?,當然對方公司有可能上法院告您,但您可以提出抗辯,實務上也不乏有此勝訴之案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