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證信函有沒有年齡限制?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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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1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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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先釐清寄發存證信函的用途是什麼目的?
若是作為民事上意思表示之用途則恐有效力未定或自始無效之問題。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則為限制能力人,限制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在法定代理人之追認前,該契約不生效力。另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拒絕追認,若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承認時,則該契約即為自始無效。另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先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自始無效。
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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