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解除同意書效力
-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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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14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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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家母名下有三塊地(A、B、C),其中兩塊(A、B)相鄰,二十多年蓋了房子自住,另一塊在他處(C)
幾年前,位於他處的土地(C)有重劃案,在家人一致同意下簽下重劃同意書
但過一陣子後,另一建商前往家母住處告知原同意書污損,需重新簽定同意書
家母不識字,家中當時也只有2 個讀小學的孫子,所以向建商人員表示是否可以等兒子回來再簽
但另一建商告知之前已簽過,所以不用想太多,重簽就可以了(無音檔可佐證)
後來另一建商前來地形量測,卻告知同意書簽的是B地,而不是C地,與當初建商人員所述不同
想向您請教,是否可以以以下的理由解除後來簽定的同意書效力?
1.家母不識字,只能聽對方所口述
2.B地建物與A地建物為一體,理論上沒有人會同意自家拆一半去重劃
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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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14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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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以上沈律師之分析,本件若欲以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方式處理,恐怕會超逾法定除斥期間而有喪失撤銷權之情形。(本件應釐清由另一建商前來地形量測知悉遭詐欺時起算有無超過一年?)
另外,若要主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進而撤銷該項意思表示,依法應由您這一方負擔舉證責任,如果調查證據之結果無法使法官形成確有詐欺事實之心證者,則法官亦無法認定詐欺之事實存在,從而也就不能撤銷此項有瑕疵之意思表示。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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